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工具,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产品,产融结合的融资方式深受中小企业的青睐,保理行业的发展也日趋迅猛。同时,作为企业而言,税率税则必然是保理公司以及服务对象非常关心的事情,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所有行业都在流转环节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对保理行业带来的主要影响是什么呢? 下面为CFEC常委单位魏桥金保财务团队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
税率的变化
在营业税时代,保理公司按照金融业适用5%的税率;营改增后,保理公司按照金融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5.66%。但若保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计税。
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后,保理业根据金融服务业的有关规定确认计税依据。
其中,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理服务(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服务),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处理,以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收债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处理,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一年内盈亏相抵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征税主管机关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税主管机关由地方税务局变为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纳入中央和地方按50:50的比例共享。
利息支出的变化
在营改增以前,天津、重庆、深圳出台针对保理业务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以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础,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的净额。
营改增以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保理公司支付给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不能在利息收入中扣除。
税负的变化
营改增后,保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虽然税率有所上升,但取得不动产、租赁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修缮、装饰,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住宿费、购买的交通运输车辆等的进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实际税负的升降尚不确定,主要看可抵扣的进项税有多少。不过针对大多数保理公司而言,如果没有装修或者购买不动产,就日常水电、房租、办公用品等项目进项税的扣除,远远小于0.66%税率所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增加。
小规模纳税人因征税率为3%低于营业税率5%,实际税负明显下降。因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多的前提下,年营业收入未达500万的企业应优先考虑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章来源:重庆魏桥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