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及应用,全球数字贸易、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引起各国高度关注。近年来,各国讨论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热情空前高涨,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纷纷提交电子商务提案,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了《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世界软件业联盟提出更新数字贸易规则。美欧等发达国家通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新一代贸易协定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有关的高标准国际规则。我国电子商务在全球具有显著规模优势,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型业态和新型贸易方式,成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带动经济整体发展的新引擎。积极参与和主导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持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全球的竞争力,成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一)数字贸易成为发达国家关注的焦点
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跨境电子商务共同促进全球贸易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数字贸易、数字经济等新概念出现,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各国对电子商务理解和认识的偏差愈来愈大。WTO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以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美国认为21世纪的贸易特征是数字世界,将电子商务纳入数字贸易范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业活动,既包括数字内容服务、社交网站、搜索引擎和其它数字服务,也涵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货物贸易。
2016年2月,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的《数字全球化:新时代的全球性流动》(Digital Globalization: The New Era of GlobM Flows)报告,在全球商品流动趋缓、跨境资本流动出现下滑的趋势下,跨境数据流的飙升使得全球化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相关数据表明,数据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超过传统的跨国贸易和投资,不仅支撑起包括商品、服务、资本、人才等其他几乎所有类型的全球化活动,同时也在发挥着越来越独立的作用。
尽管数据全球化发展迅猛,但各国发展水平仍存在明显差距。根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关于全球化连接流动水平的排名,新加坡、荷兰、美国、德国、中国、英国、法国等主要经济体的全球化水平领先。我国在数据全球化流动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数据全球性链接方面仅居于第38位,远远落后于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等经济强国。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向全方位拓展
互联网和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地域跨时间特性,有助于促进形成全球统一大市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应用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全球贸易更加开放、自由和透明,促进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全球化,带来全球贸易新格局,全球贸易关系、贸易市场和商品结构发生重大改变。
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建立全球化推广和多渠道展示体系,向全球推广企业产品,提升企业和品牌知名度,提高交易机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全方位服务体系,贸易流程日益数字化、标准化、简单化和在线化,通关、物流、金融等服务逐渐一体化,中小企业由此能够专注于产品开发和生产,逐步提升参与国际分工、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积极融合各类相关数据,掌握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组织全球化生产和流通,全球供应链将从传统单向的链式结构向网状、实时、协同方向转变。各个国家协作推动通关一体化、支付便利化、物流智能化,生产和进出口贸易全流程的全面重组、优化,推动对外贸易高效化、便利化。云计算、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等将成为未来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掌握动态、准确的国际贸易信息资源的国家和企业能够掌控国际贸易市场动态、预测国际市场发展态势,及时调整贸易产品结构。
(三)中小企业成为贸易方式创新的重点
在传统对外贸易时代,小企业参与全球贸易价值创造的壁垒很高。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贸易方式不断创新,开放式、生态化的电子商务平台将全球各类中小企业与境外消费者直接对接,并为企业提供全球解决方案,专业化、标准化、高效率、柔性化和智能化的一体化服务消除了中小企业进入全球贸易市场的壁垒,中小企业转而专注于产品开发和品牌创造,促进生产和供给向更符合消费者需求和消费模式的方向转型。消费需求的个性化和多样化激发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能力,快速创造新产品,在全球贸易中发挥核心和基础作用,逐渐成为强有力的全球经济塑造者。
(四)我国电子商务规模和创新优势突出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增速超过30%,成为我国新的外贸增长点,正在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据业界测算,2015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4.56万亿元,占进出口贸易的比重已经超过18%。其中,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约3.99万亿元,进口5731亿元;跨境网络零售交易额约5893亿元,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13%。据抽样统计,广东、浙江两省是我国跨境电商交易的主要集中地,广东约占全国交易规模的60%,浙江约占20%。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发达市场持续保持旺盛发展,而且逐渐深入到俄罗斯、阿根廷、以色列、挪威、印度、巴西等新兴地区,市场规模快速扩大。
在交易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不断创新商业模式,产业融合趋势日益明显,成为我国提升对外贸易竞争优势的新手段。国际直邮、保税备货、自贸区保税展示销售等多元化服务方式并存。B2B2C模式依托海外仓、海外营销中心和体验店,集产品体验和售后服务于一体,提高消费者满意度。M2C、M2M、M2B2C等模式将跨境电子商务同中国制造更好地结合,实现生产和消费对接,以消费者为中心有效地组织研发、设计和制造,创造新产品、新品牌,引领生产和供给向更加符合消费者需求和消费模式的方向转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整合产业链上的制造商、商贸等配套服务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促进各参与主体高效协作,实现关、检、汇、税、融、物流等一体化运作。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中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国际贸易,创造新的品牌。
二、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现状
(一)国际组织推进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进程缓慢
1990年至1993年,联合国先后推出UN/EDIFACT标准、电子数据交换(EDI)处理统一规则。1996年至200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EDI规则基础上,相继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和《国际合同适用电子通信公约》。《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规范性指导。《国际合同适用电子通信公约》被普遍认为是关于电子商务的第一个专门性公约。在贸易便利化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各国需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单一窗口的授权和职责,国际间合作需要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确保各国单一窗口设施互联互通符合法律要求。世界海关组织和UNCITRAL建立了国际单一窗口的协同边境管理联合法律特别小组。单一窗口设施的首要作用是交换数据和处理数据,由此各国需具备彼此承认的共同机制来对交易进行鉴定、认证和授权。目前,在认证方法跨国界互认方面尚缺乏共同标准。
WTO从1998年起将电子商务纳入谈判议题,内容涵盖电子商务的定义、属性归类、关税、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内容,涉及到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以及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等部门。WTO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选择、购买并传递的交易;二是涉及电信传输功能的交易,包括网络服务功能的交易;三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选择和购买,但是仍采用传统线下运输方式传递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交易。
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和不同产品的规则适用问题成为WTO谈判的关键瓶颈。1998年,WTO各成员方对电子传输产品免征关税达成暂时协议。目前,大多数WTO成员国对电子商务中通过电子化交付的服务适用于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条款和通过物理方式运输的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适用于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简称GATT)条款并没有太大争议。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自身特性,GATS各种模式之间的边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再清晰,在线数字产品的具体归属存有争论。一方面,消费者在本地从国外平台上下载数字化产品的交易难以判别是属于跨境交付模式还是属于境外消费模式。另一方面,在线数字化传递的信息产品归为哪一种服务也尚存争议,欧盟认为所有数字化传递的内容产品应适用于GATS,其原因在于GATT只涉及实物产品,数字化交付的信息产品不具有实体属性,应被视为视听服务。而美国将数字化交付产品归类到增值电信服务,且任何种类的数字化交付软件归类到计算机服务。归类的不同将影响到电子商务自由化,计算机及相关服务部门的具体承诺要远多于视听服务部门。
迄今为止,在WTO谈判中电子商务议题都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在2013年的巴厘岛会议和2015年的内罗毕会议上,WTO决定延续对电子商务的暂停状态,并对电子传输产品免税的决议延长至2017年。
(二)美欧等发达国家积极主导新一轮国际规则制定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各国立足于自身利益和经济发展情况,纷纷在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方面提出自己的主张。美欧等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竞争优势和比较完善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积极强占制高点。目前,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主要体现在美欧等发达国家引领制定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在WTO公布的涉及电子商务的40多个区域协定中,32个协定将电子商务单独设章,其中美国主导13个,欧盟主导7个,其它协定也基本上由已与美欧签署协定后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互相签署。
在美欧主导的TPP、TISA、TTIP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展现出21世纪数字贸易发展的新需求,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成为谈判的重点。TPP将电子商务单独设章,其标准远高于已有区域贸易协定,包括中澳FTA和中韩FTA中电子商务的标准。其一,TPP对在线消费者保护和商业信息自由跨境传输由非强制性条款提升为强制性条款。美国希望通过TPP将互联网数据自由传输议题建构为国际规范,解决数据存储本地化以及禁止数据信息跨境流动两大问题。在确保消费者得以进入开放的互联网的同时,要求制定在线消费者保护法,保障实施隐私及其他消费者保护措施。采取措施禁止商业垃圾电子信息,确保隐私保护有效实施使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时建立信心及信任。其二,不得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数字产品指电脑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声音记录,以及其他以数字进行编码和制作用于商业销售或分销,且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传输的产品。其三,禁止强制要求供应商在进入TPP市场时与政府或商业竞争对手共享软件源代码。其四,鉴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承诺加强合作协助中小型企业克服障碍,利用电子商务优势开展贸易。其五,首次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强调对网络安全威胁及网络安全能力等重要问题开展合作,应对网络安全日益突出问题。TTIP是美国与欧洲之间的全方位自由贸易协定,关于电子商务,美国在TTIP谈判中推动放宽电子信息跨境传输有关的管制措施,旨在改善Google、Facebook等公司因受限于欧盟隐私权保护规定而无法提供若干服务的情况。
(三)世界各国对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诉求差异较大
在税收方面,多数国家均将数字产品和一般产品区分开来。2003年,欧盟对向欧盟境内企业或个人出售商品的非欧盟电子商务企业征收增值税,并将数字产品视同服务,对数字产品征收的增值税适用于服务贸易规则。因各自的优势不同,美国规定在交易原产地征税,而欧盟规定在消费者所在地征税。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许多国家产生巨大影响,一些影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保护主义措施正在出现, 2016年11月日本考虑取消中国、巴西等国家的“特惠关税制度”,2016年12月欧盟公布取消跨境免税额。
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美国因其信息产业竞争优势突出,渴望数据自由流动,并未在法律层面对数据跨境传输做出限制性规定。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即将生效,对向欧盟境外国家传输数据做出严格限制。相关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即使在欧盟境内不具有实体机构,只要数据处理涉及向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欧盟委员会就会对接收国的数据保护体系进行充分确认,经确认后才能传输数据。2016年7月,美欧之间的“隐私盾”协议生效,与废除的“安全港”协议相比,“隐私盾”协议以提升个人数据保护水平为前提,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规范体系。充分性保护认定标准、数据主体同意等构成数据跨境传输的限制条件。欧洲公民的个人数据受到侵害,可以向企业和本国的数据保护机构进行投诉,也可求助于免费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比美欧而言,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等中等收入国家在数据限制、服务器本地化方面都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在数字签名和数字认证方面,许多国家都已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已广泛应用数字签名。但是,由于各国所采用的方法、技术和标准差别较大,系统间互不相容,尚不能设立统一的国际标准。有些国家因担心电子通信中的欺诈和篡改现象而建立非常严格的管理要求,从而妨碍了电子签名的使用。
三、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贸易方式创新呼唤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的新特征,如交易额度小且频率高、信息透明、数字传输、知识密度高等特征,对海关监管、跨境物流、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提出新要求,需要高效率、低成本的新型国际贸易规则与之相适应。由于WTO在电子商务谈判方面长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世界上重要的经济体、贸易大国以及地区为建立新的国际贸易秩序,正在转向不同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建立有助于形成一个开放、安全、稳定、可信的互联网交易环境,市场的准入条件、交易规则、信用制度、IT服务、金融及物流体系等向统一的方向发展,促进各成员国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改变了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东西方共同治理”转变。近年来,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电子商务大国,正在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向中高端跃升,在全球经济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为在新一轮全球化竞争起点上积极参与并力争主导全球贸易新规则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正在积极参与WTO的电子商务国际规则谈判,加强与韩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国的电子商务合作,在多边、双边及区域协定中推动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标准,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支持新技术应用和新模式发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二)我国正在营造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
我国正在加快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提供借鉴。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审议通过,这将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电子商务设立的法律。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综合性立法,在网络产品和服务方面,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数据跨境传输进行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在加强协调,制定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已经经历了一系列变化和调整,相关政策日益明确和完善。目前我国也已经出台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外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一系列支持政策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货物贸易便利化。
(三)美欧的国际规则标准和水平对我国影响深远
美欧等国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货物贸易相对成熟,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优势突出,数字贸易壁垒自然成为关注重点。亚马逊、Facebook、谷歌等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一批企业抓住数字贸易机遇,全面渗透到世界各国,在多数国家处于主导地位。谷歌的搜索引擎服务在欧洲最大的五个经济体中拥有85%的市场份额。美国致力于建立全球数字贸易框架,维护电子商务和数字化交付产品的全球自由贸易环境,在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中将其国内规则向境外延伸,在国际规则谈判中不断推动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隐私保护等。
然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发展明显不足,货物贸易发展迅速,优势突出,货物贸易便利化问题成为谈判重点。数字贸易不仅事关各国贸易关系和经济利益,而且可能涉及到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我国《网络安全法》、《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现有法规政策加强了对数据流出的管控。由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发展模式、法律制度和数据主权目标等方面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在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保护和互联网安全等主要问题方面难与美欧等国达成一致,美欧等国对数字贸易的首次规范及向多边化推进将对我国产生深远影响。
(四)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零售市场,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经验非常宝贵。但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电子商务法》尚未正式出台,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税收、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缺失。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不统一、范围不明确,导致执法依据不充分和不统一问题比较严重。海关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与传统贸易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导致执法尺度不一,企业责任与其服务内容不相匹配,影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货物贸易便利化。
由于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网上身份难以确定、交易行为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等特点,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争端解决面临调查取证困难、侵权责任难定、法院管辖不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加剧了跨境电子商务问题的复杂性。此外,我国诚信缺失问题比较严重,企业违法成本低,由此导致线上假货较多、后续服务缺失、个人信息泄漏等问题普遍严重。
四、中国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的建议
(一)以跨境电商货物贸易为核心,统筹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
现阶段,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明确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内涵、外延以及之间的关系,首要任务是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货物贸易便利化问题。鉴于跨境B2B电子商务和跨境网络零售具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建议将其加以区分,在通关、税收、支付等方面探讨各自的适用规则。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推动相关设施和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息、商品及服务信息、单证信息的在线交换与共享,提升跨境物流、跨境电子认证、跨境交易和跨境支付的效率和水平。推动监管标准互认,促进国际间海关通关的电子化、统一化和标准化,简化海关通关手续,实现一站式便利通关。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的代表,在跨境电子商务利益诉求中具有与发展中国家相似的一面。同时,作为贸易大国和电子商务发展大国,我国与发达国家也有一些相似的利益诉求。数字贸易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中长远来看,我国必然要加强数字贸易发展,解决限制跨境数据流动等相关壁垒。在统筹规划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和数字贸易发展战略基础上,综合考虑战略关系、经济影响和国家安全等因素,设计出中国版的电子商务国际规则谈判标准。
(二)以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为基础,增强国内规则向境外延伸能力
与传统工业经济相比,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经济在生产要素、基础设施、经济形态和竞争规则等方面均在发生重大转变。我国应全面考虑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主动借鉴和吸收美欧等国合适的法律制度,以开放的方式推进国内电子商务监管方式创新,加快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经验,尽快形成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电子商务法》出台,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作为我国对外谈判的法制依据和支撑。
积极参与全球贸易规则的讨论和谈判,多渠道推进中国版电子商务国际新规则。加强多边合作,维护WTO在全球贸易中的主要地位,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诉求,引导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均衡、共赢、包容发展。充分利用G20平台以及我国主导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开展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或磋商,加强电子商务合作,发挥我国在电子商务规则制定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可借助自由贸易区小范围、灵活性、进程快等特点,主动在对我国威胁较大的高标准规则方面进行适应性探索,待成熟后逐步向全球进行推广,增强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竞争力。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引导行业组织、重要企业、消费者团体主动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和国际规则制定,共同提高国际谈判的影响和效率。推动建立政府间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服务平台,主动公布其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开放性和透明性。
(三)以参与中高端价值链为目标,加强数字产品贸易规则与政策
世界经济已经进入数字时代,我国应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一带一路”战略的结合,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技术深入应用,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应用,培育数字贸易等新兴业态。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布局和数字化能力,加强全球资源整合,重塑全球价值链,实现生产和消费对接,促进中小企业提升产品创新和品牌创造能力,为中小企业融入中高端价值链创造机会。
为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鸿沟,应对未来发展趋势,一方面,我国需提高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适时出台鼓励政策,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要尽早组织相关力量开展数字贸易规则研究,为我国全面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谈判提供保障。我国需立足自身实际,在确保国家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加强数据互信合作,促进数据的跨境双向流动。在WTO推动跨境电子传输永久性免除关税,促进数字经济成为新的外贸增长点。
(四)以完善信用体系和纠纷裁决机制为保障,提升电子商务规则话语权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借鉴美欧等国家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信用产品多元化应用,通过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解决制假售假、虚假促销、虚假交易、服务违约、侵犯知识产权以及消费安全等常态化问题。加快颁布实施《电子商务法》,尽快完善电子商务信用领域具体的法规和标准,方便各部门、各行业协同监管,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更加规范有序。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责任认定,与国外相关机构共享信息。加强国际合作,综合多方力量,建立高效的网上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公正地处理跨境在线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王惠敏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发表于《国际贸易》2017年4月号(总第4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