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研究 > 保理融资

融资租赁资产与商业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2885      时间:2017-11-17

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大量基于融资租赁而取得的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以下简称“租赁资产”),而商业保理公司享有大量的通过受让取得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保理资产”),以租赁资产和保理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各类证券化的实践层出不穷。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与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进行分析。

一、租赁资产/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将保理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商业保理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将租赁资产收益权做为转让资产,即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原始权益人,将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所对应的收益权做为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租赁资产/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

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流程的主要差异在于基础资产转让一端,具体流程如下:

(1)租赁资产:原始权益人对承租人形成租金债权; 保理资产:原始权益人受让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

(2) 原始权益人通过基础资产项下承租人/买方偿付的资金、差额支付承诺措施为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

(3) 计划管理人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通过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方式向原始权益人提供资产收益权转让,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可转让性

1、租赁资产收益权

租赁资产收益权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权的实现而获得收益的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根据交易需要创设出来的一项约定权利,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范畴是否包括租赁物所有权,需要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一般而言,租赁资产收益权是指基础权利项下的下列财产权益:

(1)收取租赁资产项下租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

(2)收取租赁资产项下附属权利(如保证金、留购价款、孳息、保险金、赔偿金)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

(3)租金及相关费用被拒付或迟延付款后对承租人、担保人(如有)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

(4) 收益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转让给受让人的资金流入收益。

2、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租赁物怎么转?

在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中,转让标的通常都是“租金请求权”(即债权自身而非收益权)并以此作为基础资产,而不包含租赁物的所有权,譬如:

2011年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基础资产发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约定:基础资产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因此,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租赁资产所对应的租赁物所有权办理转让。

实践中,受制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可能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并由此发生相应的税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作为权利主体办理受让登记、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便利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通常也不做出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交易安排。

3、保理资产收益权

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管是以“保理合同债权”还是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资产,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但具体到每一个项目时需要根据具体保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的保理业务类型,判断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债权转让是否已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

4、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

根据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是否享有追索权,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则保理公司可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保理申请人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不享有任何追索权或仅保留了部分追索权。

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其对保理申请人的追索权利是非常有限的,保理业务的还款主要依赖于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下,应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入池的资产。若保理公司开展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和保理申请人均享有债权,管理人需要结合其他保理业务情况判断以何种债权作为入池资产。

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不断推出和创新,租赁资产与保理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是产品方面的创新,鉴于收益权并非法定权利,融资租赁公司还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租赁物是否转让。

来源:朝安金融信息资讯


电话:010-64515363 ,010-64515241
传真:010-64515363
邮箱:cfec@cfec.org.cn
关于我们 | 组织机构 | 制度规范 | 保理融资 | 联系我们
微博: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
微信:商业保理专委会
版权所有 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北京中贸远大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1283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343号    技术支持:天逸财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