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短缺损失及存款类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现金短缺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二、企业发生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贷款类债权)
答:扣除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五、企业存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存货损失分为三种情况,扣除规定与证据材料确认如下:
(一)企业盘亏存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其盘亏金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 存货盘点表;
4.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毁损、报废或变质的存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或变质的存货,以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 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企业被盗的存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存货,以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分为三种情况,扣除规定与证据材料确认如下:
(一)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 固定资产盘点表;
3.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 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 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 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七、企业投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扣除规定与证据材料确认如下:
(一)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1. 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 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扣除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 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 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 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注意: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 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八、其他资产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二)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文章来源:广东省地税局 韶关市地税局 中国税务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