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简称为“商业保理专委会”。英文名称为“Commercial Factoring Expertise Committee of CATIS”,简称为“CFEC”。
第二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是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经商务部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的宗旨是促进和规范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商会、协会和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与发展。
第四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接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和民政部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登记注册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研、信息统计、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制定和完善商业保理行业的法规体系;
(三)组织举办商业保理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及信息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
(四)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保理行业专业人才,提高我国商业保理队伍的整体水平;
(五)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及境内外商务考察等;
(六)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商业保理行业的方针政策,强化行业自律,反映商业保理行业的最新动态和政策信息;
(七)完成政府部门、协会等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办理其它与本商业保理专委会宗旨有关的业务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商业保理专委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相关地方商业保理协会组织;单位会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理企业或与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银行、信用保险、证券、信托、征信、评估、商账管理等服务机构、研究机构、各类企业等。个人会员为长期从事商业保理行业及相关领域的管理与研究、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根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标准》,提交《会员登记表》申请相应会员资格。团体会员应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机构概况等;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
(二)经商业保理专委会审核通过,报协会理事会备案;
(三)由商业保理专委会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代表本机构或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代表出现变更时,应向本商业保理专委会及时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会员的权利;
(二)参加全体会员会议,并具有审议权、表决权;
(三)参加商业保理专委会举办的活动,接受商业保理专委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商业保理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针对行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向商业保理专委会提案,通过商业保理专委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自愿加入和退出本商业保理专委会;
(七)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会员的义务;
(二)遵守商业保理专委会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商业保理专委会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执行商业保理专委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商业保理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配合商业保理专委会工作,完成商业保理专委会交办的工作,接受商业保理专委会的询问和调研,提供商业保理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遵守行业自律原则,维护商业保理专委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五)单位会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团体和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六)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全体会员会议(以
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商业保理专委会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商业保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审查和批准其它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全体会议需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
(三)全体会议实行表决制,每一会员单位一票,会议决议需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部分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表决或采用书面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名,产生办法如下:
首届主任单位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担任,由主任单位指定人选担任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主任(单位)、常务副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商业保理专委会基本规章制度草案;
(二)组织制定商业保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草案;
(三)召集和主持商业保理专委会全体会议;
(四)领导和组织商业保理专委会各项重要工作,并对商业保理专委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五)向全体会议和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名单;
(七)任用和罢免主任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八)履行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九)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商业保理专委会常务副主任代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根据需要聘请在商业保理或相关行业领域有深入研究或重要影响的国内外专家担任顾问,对商业保理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项目提供咨询。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至两名主任助理,产生办法如下:
经专委会主任提名,报协会理事会批准。主任助理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主任助理主要职责为协助常务副主任开展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按《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标准》,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根据行业贡献、企业规模、信誉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提名副主任单位,经三分之二以上在任商业保理企业副主任同意,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单位推荐其单位人员担任副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二十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副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全体会议,并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落实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协助主任制定商业保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与商业保理专委会主导的调研、行业分析等活动;
(四)承担商业保理专委会的专项工作;
(五)推荐、表决新申请的副主任单位;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它工作。
商业保理专委会副主任按行业属性分为商业保理企业副主任和非商业保理企业副主任,商业保理企业副主任可以行使以上全部职责,非商业保理企业副主任可以行使第三、四、六项和常务委员的全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设常务委员若干名,产生办法如下:
企业申请成为常务委员单位的,须经专委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常务委员单位推荐其单位人员担任常务委员;常务委员(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常务委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协助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落实全体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参与商业保理专委会组织的行业调研等活动,收集汇报相关信息,积极反映规范行业发展的各类诉求;
(三)发起和倡导行业自律活动;
(四)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并有以下职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商业保理专委会各项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定期向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报告工作;
(二)负责商业保理专委会各项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负责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管理商业保理专委会资产和日常财务收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四)负责商业保理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人为秘书长,由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提名,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商业保理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积极发展会员,协调、维系会员关系;
(三)在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处理与商业保理专委会运作相关的其它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报主任批准。副秘书长主要职责为协助秘书长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以上单位或人员若出现不合适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况,应自觉退出;
或由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提出对副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常委单位和常委的罢免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在任商业保理企业副主任同意,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提出对主任助理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罢免,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赞助;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商业保理专委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财务自行管理,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主管部门审计。
第六章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订需由商业保理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协会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提出终止动议,并须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商业保理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业保理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须经2017年3月30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全体会议通过后,报协会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