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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1号文规范跨省票据业务!6个月后纸票不能跨省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8196      时间:2018-05-12

本文纲要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全文

三、银保监会答记者问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新规主要规范两类跨省票据业务:授信类和交易类。

对于票据授信到底占用谁的额度,其实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给予了解答。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就包括了承兑汇票。首先是对持票人形成风险暴露,由于有商业银行的承兑,相当于风险暴露转移给承兑行,这也就是为何票据资产一般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或25%(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的道理。

对于交易类业务,新规明确贴现环节在通知下发6个月后将不得跨省,仅指纸票的交易,和资金业务不出省的要求也基本一致。而以往因为信贷规模管控,纸票在不同区域有利差空间,滋生了票据中介这一行业,也引发了多起票据大案要案。

除了对于业务的规范要求,本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ECDS和票交所等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正逆回购交易。这既有助于降低风险,也将有助于票据打造利率市场曲线,形成票据的公允价值,对于资管投资票据收益权等短非标构成利好,定期开放周期一周以上的开放式资管产品可以适当配置期限匹配的非标来提高收益。

新规具体要点如下:

(一)明确跨省票据业务的定义

1、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

跨省是指以下两方不在同一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

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

2、票据转贴现、正逆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跨省是指以下两方不在同一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

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两方面管理

1、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业务

本通知要求加强授信管理。主要涉及以下要求:

(1)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

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2)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

科学核定客户表内外票据授信规模,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

根据票据业务具体的授信种类搜集客户资料,杜绝超额授信;

发生影响授信等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调整风险分析与评价。

(3)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

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资金合并存放;

保证金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4)不得掩盖信用风险。

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

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2、票据转贴现、正逆回购等交易业务

(1)加强交易对手管理。

对交易对手由法人总部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定期评估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不得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票据交易业务。

(2)加强同业结算账户管理

开户银行必须通过HVPS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严格规范异地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

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将本行同业账户委托他人代管;

开户银行和存款银行应按月对账;

同业账户虚假开立或资金流水异常,应立即排查原因;对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 

3、员工行为管理

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三)跨省票据交易业务:应尽快接入ECDS和票交所

应开展跨省电子票据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正逆回购交易。

对于跨省纸质票据业务,本通知要求:

本通知下发前的存量跨省票据交易业务应当逐步压缩;

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即11月2日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应审慎开展

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

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法人总部应对分支机构实施差异化授权;

应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内部竞争,原则上能不跨省的也业务尽量不跨省。

(五)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跨省票据业务

本通知要求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

针对违规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问题,应督促整改,严肃问责;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其实银监会针对案件重点高发领域,比如票据业务始终坚持查处并进。2017年“三三四十”监管风暴以后,对于票据违规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更是有增无减。

据金融监管研究院不完全统计,从2017年至今,银监会针对票据业务下发的处罚决定逾300件。其中,仅针对票据业务*的处罚金额超过百万的罚单就有24单。(明细见文末)

*即案由中主要是票据业务。即未将案由包含多种类型的大罚单计入。

二、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全文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颁布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颁布时间:2018-05-02

实施时间:2018-05-02

效力状态:有效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

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

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

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2018年5月2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银保监会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如何界定跨省票据业务?

答: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5条,包括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和强化跨省票据监管等五方面的内容。

三、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首次针对跨省票据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等。


附:2017至今单张处罚金额逾百万的票据业务罚单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号

受罚单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处罚内容文本

2018-01-23

甘银监罚[2018]1号

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

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违法办理票据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张立岗、赵钧、葸新慧、毛志勇为主要责任人

一、责令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改正,对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罚款共计8550万元。
   二、给予张立岗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的行政处罚。
   三、给予赵钧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的行政处罚。 
   四、给予葸新慧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的行政处罚。
   五、给予毛志勇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年的行政处罚

2018-01-10

绍银监罚决字[2018]1号

绍兴银行

票据资产非真实转让;向监管部门的报告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未按规定落实票据业务内控管理要求;员工与票据中介存在往来,违规开展票据业务

罚款人民币3650万元

2018-01-09

苏银监罚决字[2018]1号

南京银行镇江分行

南京银行镇江分行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人民币3230万元

2018-01-12

厦银监罚决字[2018]10号

厦门银行

票据融资转让接受远期回购协议、同业投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及票据转贴现业务未按规定面签、用印

(一)罚款二千四百五十万元。  (二)责令该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017-05-08

京银监罚决字[2017]1号

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龙芳、胡则刚、吴增强、殷俊、辛铭为责任人。

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罚款合计19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龙芳给予禁止10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胡则刚、吴增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殷俊给予取消10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辛铭给予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2017-09-18

京银监罚决字[2017]19号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龙芳、胡则刚、吴增强、殷俊、辛铭为责任人。

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罚款合计19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龙芳给予禁止10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胡则刚、吴增强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殷俊给予取消10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辛铭给予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2017-06-13

京银监罚决字[2017]6号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违规虚增存款14笔,违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王磊、姜钰国为责任人。

责令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对其给予8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王磊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姜钰国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01-08

德银监罚决字[2018]1号

长城华西银行

违规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帮助他行代持票据规避监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人民币690万元

2017-03-30

运银监罚决字[2017]7号

新绛县新田村镇银行

违规发放借名贷款、出租同业账户违法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牟取不当收入


2018-01-09

衡银监罚决字[2018]1号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杨华、谢罡、莫伟华、王名吉、朱东峰、刘洁华、赵小明、阳海燕、刘洁、彭洪亮、汪玉龙为责任人

对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罚款570万元,对杨华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对谢罡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对莫伟华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年、对王名吉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对朱东峰、刘洁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于阳海燕、刘洁、赵小明、汪玉龙、彭洪亮给予警告。

2017-04-11

沪银监罚决字[2017]15号

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上海分部

2014年,该单位在与3家银行进行资金融通时实质未见票,已脱离票据业务实质。同时,该单位超授权开展“他行代理保管票据业务”,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责令改正,罚没合计人民币487.4168万元

2018-01-24

冀银监罚决字[2018]7号

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责令改正,罚款合计420万元

2017-02-20

甬银监罚决字[2017]1、4号

宁波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票据同业业务未能持续实行同业专营制管理、监管政策未严格执行、监管意见执行不力等行为

罚款人民币350万元

2017-12-27

柳银监罚决字[2017]4号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被挪用作票据保证金、偿还票据垫款,通过新发放贷款置换票据垫款及不良贷款方式掩盖信用风险。

罚款人民币280万元

2018-01-09

邯银监罚决字[2018]1号

邯郸银行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10万元

2017-07-06

粤银监罚决字[2017]25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200万元

2017-07-14

深银监罚决字[2017]1号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

商业汇票线下转贴现业务未按照规定记账、票据代理转贴现业务未按规定记账并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等行为

罚款170万元

2017-01-22

温银监罚决字[2017]2号

广发银行温州分行

贷款资金转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未严格审查借款人借款实际用途;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通过循环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虚增存款;支行负责人代为履行行长职责超规定期限;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员工发生严重违规行为

罚款人民币160万元

2017-10-27

川银监罚字[2017]42号

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违规办理票据买入返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风险事件

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2017-01-09

绍银监罚决字[2017]1号

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比例突破监管指标;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2017-07-19

沪银监罚决字[2017]30号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2012年至2013年,该行未按照授权规定,对张江支行的贴现业务执行优惠贴现利率。该行在未对票据真实性审核签章的情况下,批准对××公司办理贴现业务。同时,该行张江支行前行长刘某将贴现利率差价款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该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上述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责令改正,罚款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7-07-24

沪银监罚决字[2017]31号

华夏银行上海张江支行

该行在未对票据真实性审核签章的情况下,对××公司办理贴现业务。2012年至2013年,该行前行长刘某将贴现利率差价款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该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上述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责令改正,罚款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7-08-29

佛银监罚决字[2017]11号

广发银行佛山分行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罚款100万元

2017-04-12

浙银监罚决字[2017] 6号

杭州银行萧山支行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回流转存、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质押担保;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违规保管客户物品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文章作者:刘诚燃

文章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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