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
国内保理业务是为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企业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或其他相关服务的金融业务。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点:
1、客户方面的风险
一是买、卖双方信用风险。国内保理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是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的应收款项。如果出现买方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情况时,银行将面临资金损失。在有追索权的情况下,银行可向卖方追索,要求卖方在宽限期内无条件回购应收账款。因此买、卖双方信用的好坏、实力的强弱是国内保理业务的首要风险。
二是交易背景不真实。由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相对简洁,许多企业将此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若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会直接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的落空。
三是上、下游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如果上下游企业之间互为关联方,一旦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成为买卖关系,则容易出现货款互抵现象。如此一来会加大银行应收账款资金回款的风险。
2、审查风险
首先,审查制度执行不力。在保理业务办理中未能严格审核合同、发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资料,从而出现虚假交易合同及瑕疵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资金损失。
其次,资金管理不到位。在保理预付款发放后,未能对资金流向进行严密监控,使得保理预付款未能用于客户购买生产资料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转入买方账户。或是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流向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3、法律方面的风险
保理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的质押,一旦债权本身或质押效力出现问题,会导致银行增加实现债权的难度或无法实现债权。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转让风险。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的风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虽然有的银行保留了依自身判断可随时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权利,并约定银行在认为必要时向买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但往往由于转让通知的延迟及买方因未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情况而履行义务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引发买方对债权转让的抗辩。
重复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押权的,质权人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并行使质权。同时《物权法》又规定,出质后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即使办理了出质登记,再出质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收账款缺乏特定性和出质登记统一规则,易被重复质押,增加风险。
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与收益并存,虽然保理业务存在各种风险,但商业银行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积极采取多种风险防控措施,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保理业务。
1、完善风险调控机制,防范客户风险
一是审慎选择客户。要通过审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选择履约能力强、商业信誉较好的客户。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由于更加复杂,其潜在风险更加隐蔽,因此要通过对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审查,判断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方式是否正常,应尽量选择非关联企业交易的客户。
二是加强贷中核查,确保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要加强对商品交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查商品交易合同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还要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防止开票后注销或交易双方合谋先开票后退货骗取资金的行为。
2、加强银行自身建设,防范银行自身风险
一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从而尽量防止欺诈性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选择适用保理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对比分析出哪个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更强或由哪个交易主体履约更具效益性,正确选择和适用保理业务类型。此外,对于不同背景的客户适用不同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严格合同条款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由于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新型短期融资业务,涉及国内保理业务的合同主要有销售商和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两类。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基于货物买卖而签订的商务合同,其目的在于规范交易双方的商业行为和保证交易预期效果的实现。国内保理合同的订立是保理商对销售商的选择与受理的结果,是保理商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回收从而获得收益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设立专职的法规岗位,严格合同的条款审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