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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平:205号文总体既体现监管思路又符合行业实际,有利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12864      时间:2019-11-01

韩家平主任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205号文总体既体现监管思路又符合行业实际,有利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尤其还有一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的措施。希望各地监管部门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不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初心,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建立商业信用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作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地,中国的保理业务进入变革时代。

10月30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205号文”)。

同时,全国1万余家商业保理(Factoring)正在经历洗牌。各地金融监管局正在进行清理整顿,上半年遭清查、吊销的企业达430余家,接近前7年之和,但也有905家企业增资。

10月30日,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总计1万余家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中,在今年以来的风险排查阶段,各地上报银保监会的仍在正常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在2500家左右。

“我们专委会估算,前期已经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中,约有80%没有开业。”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韩家平表示。

他认为,205号文总体既体现监管思路又符合行业实际,有利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尤其还有一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的措施。希望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建立商业信用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205号文一方面明确“监管名单内”的商业保理从银行、非银机构等融资,另一方面明确禁止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预计商业保理行业在未来两年将迎来调整高峰期。

8个月清理存量窗口期

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数据,去年全球2.77万亿欧元保理业务,中国保理业务量继续保持世界第一,达4115亿欧元。

但是,2500家正常营业的商业保理之外,205号文要求,对于“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商业保理企业,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各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进度要求为,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也即,距离完成存量清理还剩余8个月的时间。

多位业内人士预计,随着“空壳”“失联”及违法违规企业逐渐被清查、清退,商业保理最终或压降至2000家左右。

从205号文看,韩家平认为,一是规范行业发展,出台清理失联、空壳等企业,二是205号文也支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各地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

根据商业保理专委会数据,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12764家,其中法人企业12245家。

自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三类“类金融”机构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后,近几个月,深圳、广东、湖南等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文排查当地商业保理公司,对“空壳”“失联” “僵尸”等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

近几年,不少人将商业保理视作一种“金融牌照”而抢先“囤牌照”。由于注册商业保理企业只需履行工商手续,导致存量企业数量巨大,但大多并未营业。

“出表”应收账款

近几年,我国企业面临利润增速下滑压力,应收账款不断增长。而商业保理是为企业“出表”的手段之一。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9月末,总计117万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口径下的资产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17.23万亿元,同比增长 4.6%。

在供应链中,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供应商实现资产“出表”,获得流动性;商业保理企业则完成接下来的保理融资、 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

不过,商业保理业务量不大。去年 1.2 万亿商业保理业务量,较 2017年增长20%,融资余额约为3千亿元。

近几年来,国内部分产业背景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买方入手,导致反向保理业务增多。而国际上的商业保理以正向保理为主,即从供应 商为出发开展保理业务。

在此情况下,205号文要求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

业务量不大,也与商业保理资本金较小、融资渠道较窄有关。商业保理杠杆率监管要求一直是最高 10倍杠杆。

此次205号文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定,具体为:商业保理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 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 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倍。

保理禁止票据贴现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商业保理从银行和非银的融资,其实一直都有开展,但始终处于模糊地带。

205号文明确肯定了这一融资渠道。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 再保理等渠道融资。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商业保理可从银保监会监管的机构中获得资金,例如银行、保险、 信托,甚至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 但必须是“监管名单内”的商业保理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205号文明确, 商业保理禁止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对不法基础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的限制性要求,相当于把一些不合法的变相贴票、放贷的路子堵住了。”一位供应链金融人士表示。

205号文实际上也严禁商业保理从事票据贴现。此前,保理公司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这一违规行为不时发生。

一位华南票据人士举例称,今年6月25 日,一家南方大型房企子公司,将商业票据直接开给了一家商业保理公司,“入行第一来第一次遇到”。保理公司做应收账款质押,由于商业票据也是应收账款,相当于让保理公司做商票质押。

对此,一位华南保理人士表示,商业保理禁止做票据贴现,但票据可以用于保理业务回款,质押增信。一位票据人士解释称,商业保理从事票据贴现,实际上无形中增加了持票人的成本。持票人是可以拿票到银行贴现,但因为各种原因背书给保理公司,那么支付的对价比银行低,保理公司隐形充当了“票据中介”的角色。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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