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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措施促进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2099      时间:2013-08-27

20130816  金融时报

      为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解决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促进天津金融业特别是新型金融业态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交易场所等新型金融业态进行监管,是对我国现行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

  《意见》按照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地方金融监管的分工予以明确。天津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的管理;商务委牵头负责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的管理;金融办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交易场所、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工商局负责对全市涉及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对所辖会计师事务所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会计、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的监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的原则,非法集资活动集资者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办,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注册地或主要活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主办。

  《意见》还提出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金融办为总召集人,发改委、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组织落实有关行业和有关方面的具体监管工作。

  《意见》强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意见》还要求各监管责任单位今年要组织力量,对全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交易场所、商业保理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理财类公司等进行逐户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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