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与各地方相关机构的联系,推动保理行业在全国各地均衡健康发展,专委会于2015年8月15发布《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地方联系人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设立地方联络人。
截止到目前,已设立的专委会地方联系人名单如下:
安徽联系人:安徽中安商业保理公司
长沙联系人:安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重庆联系人:重庆宝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联系人: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
广西联系人:广西鑫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联系人:霍尔果斯财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江苏联系人:悦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宁联系人:利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山东联系人:龙信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陕西联系人:长安银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系人:鑫晟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联系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武汉联系人:天逸财金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厦门联系人:鑫桥博富(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注:此名单按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驻各地联系人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与各地方相关机构的联系,推动保理行业在全国各地均衡健康发展,专委会将在全国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聘任驻各地联系人。为规范专委会驻各地联系人的管理和运作,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联系人定义
联系人是专委会为加强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保理协会、保理公司等相关机构联系,而在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聘任的联系人。
联系人全称是: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驻####(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名称)联系人。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只能聘任一个联系人。
联系人以个人名义聘任,但代表的是其所供职的专委会会员单位,原则上应由该会员单位的总经理或高层领导担任。
联系人离职后,其联系人资格自动终止,其原供职的专委会会员单位应重新指定联系人。
二、联系人职责
1. 联系人直接受专委会领导,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联系人对外开展的一切活动需经专委会批准,并以专委会名义进行。
2. 宣传贯彻商业保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范、专委会决议及行业自律公约等;
3. 以各种形式宣传推广商业保理行业和商业保理知识;
4. 协助专委会拓展合作渠道,提高专委会在业内的影响力;
5. 以专委会联系人名义对外开展相关保理事务的联络工作;
6. 宣传推介专委会主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考察等活动;
7. 宣传推广专委会,协助专委会发展当地会员;
8. 协助专委会开展行业调研活动,及时反映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9. 定期向专委会报告工作;
10. 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联系人申请条件
热心保理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专委会各项活动的常务委员以上级别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成为地方联系人,申请人从事保理或相关业务应在一年以上,不得有任何严重失信记录。
四、联系人聘任程序
有意成为专委会驻各地联系人者,需向专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
专委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请者符合申请条件后,专委会批准联系人申请,颁发联系人聘书,并通过专委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
五、联系人聘任期
联系人聘期与联系人所供职的专委会会员单位有效期相同。
六、联系人考核
根据联系人工作表现和联系人工作指标,专委会每年对联系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其联系人资格继续有效;考核不合格者,专委会将取消其联系人资格。
联系人若有任何违法、违纪、违规的情况发生,或其行为损害了专委会形象,专委会有权提前撤销联系人,并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
七、 联系人工作指标
1. 每年至少在当地举办一次行业公益活动;
2. 每年至少为专委会发展三家会员;
3. 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行业调研报告或文章;
4. 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专委会举办的活动;
5. 每年年底向专委会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计划。
八、 联系人活动经费
原则上联系人活动经费自理。
未经批准,联系人不得使用专委会名义举办盈利性活动,但经专委会授权可以承办相关活动。
九、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专委会秘书处。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地方联系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