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修订稿)
一、会员设置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会员包括相关地方商业保理协会组织、商业保理公司、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法律、信用管理、IT、会计等)、其他机构及个人。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又分为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副主任单位又分商业保理企业副主任单位和非商业保理企业副主任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为主任委员单位。
二、入会申请条件
(一)副主任单位
1、商业保理公司
(1)模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专委会工作,为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3)上年度保理业务量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保理公司,或保理余额超过10亿元,或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国内行业内排名前三名的企业直接投资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4)获得至少两家商业保理企业副主任委员单位书面的正式入会推荐;
(5)近两年无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不规范而导致的负面报道、无被行政处罚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2、金融机构
(1)高度关注商业保理行业,致力于共同推动商业保理业的发展;
(2)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或国内行业排名前三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3)近两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其他服务机构
(1)高度关注商业保理行业,致力于共同推动商业保理业的发展;
(2)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排名前三名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二)常务委员单位
1、商业保理公司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常参与专委会工作,愿意为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2)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3)上年度保理业务量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保理公司或全国知名企业直接投资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4)近一年无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不规范而导致的负面报道、无被行政处罚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2、金融机构
(1)高度关注商业保理行业,致力于共同推动商业保理业的发展;
(2)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全国行业排名前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省级分支机构;
(3)近两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
(1)高度关注商业保理行业,致力于共同推动商业保理业的发展;
(2)在所属行业领域内全国知名,具有较强影响力;
(3)近两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普通会员
1、商业保理公司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条例,定期参加专委会活动;
(2)无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不规范而导致的负面报道、无被行政处罚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2、金融机构
(1)关注商业保理行业,致力于共同推动商业保理业的发展;
(2)全国性商业银行市级分支机构,地方商业银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近两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
(1)关注商业保理行业,致力于共同推动商业保理业的发展;
(2)近两年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个人会员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条例,有能力(承诺)定期参加专委会活动;
2、对保理行业有深入研究,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人士;
3、获得至少一位副主任委员的书面入会推荐;
4、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团体会员
1、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条例,定期参加专委会活动;
2、会员单位的主要成员是商业保理企业或是为商业保理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协会组织。
三、其他
以上会员入会申请标准经2017年3月30日全体会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本标准解释权归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所有。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