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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转让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3893      时间:2017-12-13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实体经济的振兴。随着商业保理的出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盘活了企业不断上升的应收账款资产,同时也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商业保理正在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其向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从而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至少一种服务的商事行为。

在保理商与债权人的商事行为中,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转让对保理商而言至关重要,直接涉及到应收账款债权能否从债权人处转移到保理商名下,关系到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的风险,只有确保从法律上认可应收账款债权已有效转让至保理商,才能从基础环节防控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等服务的风险。

简单说,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

一、应收账款债权能否转让?

二、应收账款债权如何转让?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我国《合同法》中: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主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及八十条的规定,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应收账款债权能否转让?

从《合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来看,只要不存在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础交易合同性质本身所限不能转让、不存在基础交易合同本身约定不能转让、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其它的应收账款债权均可转让。

作为保理商而言,在进行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时,一定要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签订的基础合同的性质,看是否属于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审查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在基础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检索法律上是否有限制不得转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属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

二、  应收账款债权如何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就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谁来通知?第二,通知的内容?第三,通知的方式?

第一、谁来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以及本人所遇到的实际案例,个人认为应当由债权人通知或者债权人和保理商联合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的事实,否则将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债务人对保理商不负付款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因此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通知的内容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目的就是要让债务人明确了解相应债权已经由原始债权人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保理商),从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的受让人(保理商)履行付款义务,因此,通知内容必须明确传达具体的债权转让信息。个人认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定要明确以下内容:明确转让的是哪份基础合同项下、哪份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明确转让的金额,明确告知转让给谁(保理商)并告知转让合同已经生效,明确告知付款的时间和款项以及应当付至哪个账户(保理商账户),明确告知只有按照该转让通知的内容付款,才能免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

第三、通知的方式

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保理商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事先有约定,依约定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约定,债权人、保理商可以采用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公证送达、三方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通知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无论是当面送达、邮寄送达还是公证送达,无论是由债权人送达、保理商送达还是共同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必须是由债权人签字;其次,采用当面送达的方式,必须要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确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必须在快递封面上注明邮寄的是债权转让通知书且尽可能明确相关信息,确保债务人收到该快递并保留相关证据。

作者:孙春梅律师

单位: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

职务:专职律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河南省租赁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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