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理商协会的统计调查发现,出风险的保理业务中90%以上源自欺诈。作为对应收账款提供的金融服务,保理业务的主要单据通常是卖方提供的合同、发票、货运单据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件,难以从根本上完全杜绝欺诈的产生,但是大多数欺诈可以从正式开展业务前发现征兆并避免。
保理欺诈监测与防范通常包括欺诈监测、欺诈调查、采取措施和欺诈防范四个部分,组成一个相互关联、紧密衔接的过程,任何一个部分出现疏忽都可能为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欺诈监测
一、考察客户阶段,要全面考察卖方和贸易背景
切实了解卖方以下情况并与卖方提供的信息比对:
1. 卖方资产无瑕疵(避免对已经卷入法律纠纷的客户开展业务);
2. 卖方是否有过经营企业破产的历史以及破产原因(避免通过恶意破产躲避归还融资);
3. 卖方是否经营关联企业(防止利益输送和抽调资金);
4. 卖方是否收到过法院的破产令或扣押令;
5. 卖方与买方是否有特殊的约定或安排;
6. 卖方居住/办公所在地的房屋贷款情况评估抵押物;
7. 实地调查卖方的存货,确保货物价格和数量与客户账务记载的一致;
8. 对房屋作为抵押品,需要调查房屋所有权并获得专业机构的估价;
9. 从相关管理人处获得书面确认。
二、审核卖方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和账户资金情况
1. 卖方银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2. 是否面临银行降低额度的压力;
3. 卖方银行账户是否有异常提款;
4. 买方付款是否直接付到卖方银行账户。
三、考察买方及应收账款情况
(一)与买方口头沟通
1. 如有多个买方,随机选择买方;
2. 评估发票开立的时间并考虑如何验证发票是否开立;
3. 订单是否书面确认;
4. 买方是否书面确认收货单/工时表。
(二)实地考察买方
1. 买方的办公地点位于居住区还是商务办公区;
2. 办公地点是否和卖方告知的一致;
3. 通过电话黄页核对买方联系电话;
4. 企业是否正式登记注册。
(三)核实应收账款情况
1. 核查进出口双方是否有明显的关联关系;
2. 明确发票开具的时间 发票上买方名称;
3. 明确由谁支付货款。
四、业务叙作阶段
正式与卖方开展保理业务后,保理商应加强过程管理,特别加强对异常变化的监控。下面介绍几种最常见的欺诈手段。
1. 卖方对尚未出运的货物开具发票骗取融资;
2. 卖方对真实买方开具假发票(真买方假发票);
3. 卖方利用虚设买方并开立虚假发票(假买方假发票);
4. 对与卖方有关联关系的买方开具假发票(关联企业 假发票);
5. 发票重复转让给不同保理商;
6. 卖方绕过保理商直接收款;
7. 买卖双方勾结骗取融资;
8. 卖方与保理商员工勾结骗取融资;
9. 卖方提供虚假财报;
10. 货运公司提前签署提单,便于卖方在货物出运前获得融资。
卖方可能利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手段从保理商处骗取融资,欺诈开始阶段通常应收账款规模较小,保理商难以察觉异常;随后应收账款规模和融资规模逐渐增大,直至保理商发现欺诈。通常欺诈会包含开具虚假发票或卖方直接从买方获得货款,保理商认为的买方付款实际是卖方利用保理商的融资以新还旧。
正因为欺诈手段隐蔽多样,保理商发觉欺诈时融资金额已比较大,所以在日常业务中,保理商要特别注意过程管理,尤其对交易中的异常情况提高警惕。可能的异常情况包括:
1. 卖方提供的发票复本上信息与买方提供的不一致,尤其检查开票日期;
2. 保理商对货物是否真正交付给买方存疑;
3. 保理商对回款是否真正由买方支付存疑;
4. 是否有间接付款发生;
5. 出现与卖方转让记录不符的回款;
6. 卖方出于阻止保理商进一步核查的目的开具的贷项清单或反转让授权;
7. 与行业惯例有明显不同的交易账期/收款方式变更。
下面介绍两种欺诈最常用的方式:开立虚假发票和挪用补空。
(一)开立虚假发票,卖方开立虚假发票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 真实的买方和合同,但由于现金流紧张,卖方对未出运的货物提前开具发票并要求融资(防范措施:卖方要求融资时保理商可向买方核实应收账款,买方会反馈尚未收到发票);
2. 卖方开立虚假发票,并用发票相同金额的贷项清单冲掉原发票(防范措施:贷项清单金额与发票金额完全相同);
3. 与以往贸易情况相比,开立的应收账款金额出现大幅提高(防范措施:与以往的统计数据比较会发现应收账款金额异常波动)。
(二)挪用补空
1.卖方开具虚假发票骗取融资后,通过开立贷项清单或通过卖方设立的第三方公司付款
2.虚假发票中买方通常为信誉卓著的大型企业,鉴于企业资质,保理商通常不会催讨账款
初识暗保理业务及其风险
所谓暗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向受让卖家的应收账款之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不通知买家。保理商在接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家的则为明保理。实际操作中暗保理可以转化为明保理。保理商为了规避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拒不付款的情形发生,一般都会事先让卖方制作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卖方公章,一旦发现买方回款异常或者逾期支付等情形,可将通知书寄送给买方。原则上通知方应该为卖方。
暗保理这么麻烦,为什么不采用明保理呢?
在实际的企业正常贸易中,由于买方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出于买方的信用背书及还款能力,卖方没有话语权或者不敢把应收款融资告诉卖方,怕影响后续合作;另一方面,保理商为了防止将关系复杂化,而选择只有在风险预警下或者债务到期下才选择通知买方,提示付款。
因此,暗保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定的存活空间。但是,暗保理也会面临这很大的风险问题。
1. 不管是明保理还是暗保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要核实贸易的真实性,但是暗保理的核实要比明保理的操作“简化”很多。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在调查中保理公司只能针对卖方展开调查,而且更多的是从发票、往来、合同中获得有用信息,因此贸易真实性核实比较困难。对于虚假交易甚至是骗贷的风险防范要求就比较高。
2. 暗保理的应收账款回款,最终不是直接回到保理商的账户上,因为买方的“不知情”,最后在正常回款下还是会直接打给卖方,因此对于卖方的资金安全监管没办法保障,对于回款后的还款情况更是没办法保障。因此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3. 对于到期不能偿还以及纠纷后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因为我国对于保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借鉴,二是暗保理的应收账款这以债权转让与一般意义的债权转让还是存在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同时规定“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从中不难看出,暗保理中,不通知卖方情况下,保理公司与卖方的债权关系存在,但是保理公司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债务效力关系。第三,债权时关于,债权的从权利,如抗辩权等一同转让,而在暗保理中没有转让所谓的从权利,这里的从权利主要有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等。
因此,针对暗保理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我们在操作中应该提前布局,做好预防。防止在风险发生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跟长时间的纠纷。
文章来源:天下商贸通、保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