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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平:我国保理立法迎来历史性突破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5548      时间:2020-05-28

    今天,2020年5月28日,是中国全体保理人需要永远记住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合同篇保理合同章等相关条款正式成为法律。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立法进程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列为新增典型合同;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加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部分条款,构成了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

    商事债权转让(保理)规则列入民法典后,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民法典中明定保理合同为独立的典型合同的国家。这是国际保理界一个标志性事件,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保理业的发展,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商事债权转让(保理)立法也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民法典通过为标志,保理业务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从依债权转让一般规定到有专门法律条款可依的历史性突破,这是立法层面对保理业务的肯定,是全体保理人和相关金融、法律同仁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为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保理合同章从保理定义、合同内容和形式、履行环节、有追/无追保理分类、受偿顺序、债权转让规则适用等方面搭建了保理的基本规范架构。以此为基础,随着保理实践的深入和发展,相信配套的司法解释、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会逐步完善,形成法律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针对行业痛点,民法典具体条款确立了如下规则,为行业发展扫除了三大障碍:一是未来应收可做保理;二是应收账款的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保理人;三是从权利转移不因未登记受影响。同时,保理合同章还针对保理业务实践,明确了对保理人的保护性规则,控制了三大风险:虚构应收账款风险、基础交易变更风险、双重融资风险。以上规定对于拓展保理业务发展空间、防范行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积极作用。 

韩家平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主任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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