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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准入关 助推业务发展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点击:2749      时间:2013-02-27

    国内保理作为一项综合性的金融业务,有利于企业盘活应收账款、改善财务结构、加速现金流动,还可促进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手段、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国内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对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角度出发,对当前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供办理业务参考。

    法律实质与特点

    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为债权转让。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或/及商业资信调查或/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或/及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可见保理是银行针对卖方供应商和买方之间赊销方式而设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法律性质为债权转让。银行买入应收账款后,其身份体现为买卖双方基础合同的新债权人,而不仅是代理收取债款;银行对买方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若买方发生经营风险,银行与买方企业其他的业务交易单位处于同一受偿顺序,没有优先权。

    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自通知生效。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银行应督促卖方向买方履行转让通知义务,要求卖方出具经买方签字盖章的回执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材料,并加强核查确保真实。

    保理业务促使企业账务处理向好。保理融资在企业内部账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需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有较强吸引力。

    把握行业准入

    保理业务体现信息、资金和信用三大经营要素的高效有机结合,银行要对卖方企业的行业准入把关,主要看其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如下三个标准:

    可转让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种债权不能转让: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银行要审查基础交易合同有无应收账款转让方面的限制性条款,确保转让没有法律瑕疵。

    可回收性。基础交易合同的价值必须能用数字体现出来,故对于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不得开展保理业务。

    无条件性。即客户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标志着合同的全面履行,卖方不负其他延续责任。故对于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收益的应收账款不能开展保理业务;且注意若买卖双方存有经济纠纷、卖方在应收账款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或买方可随时主张抵销权等,也将增加应收账款的回流难度,损害保理银行的权益。

    根据上述条件,对于货款回收期较短、贸易条件和基础交易合同简单的消费品生产行业,比较适于开展保理业务;而诸如服务、建筑行业,因卖方按基础交易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存在不确定性,且易发生争议导致银行在支付款项后受损,一般应少介入。

    落实客户准入

    保理业务的品种较多,银行应根据交易客户的资金实力、商业信誉等背景,综合衡量客户情况,准确选择办理合适类型的国内保理业务。

要落实客户准入,一般情况下应当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开展保理业务前,银行除了评估卖方的资信状况和清偿能力外,还应综合评价买方是否存在偿付风险,以确保顺利收回融资。要落实“三看”:一看基础交易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标的物名称、数量和金额与企业规模、报表数据是否相符,判断每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二看增值税发票,利用税务局的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审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为先开后作废或先开后冲或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互开的无贸易背景的发票;三看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防止企业将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或先质押后转让、或第三方恶意登记产生风险。

若买方实力强于卖方,可选择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鉴于银行要独自承担买方拒付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尤其要把控买方准入。要落实以下措施:一是追踪应收账款项下的基础交易合同,对有关抗辩权、抵销权条款逐条分析,以免买方依这些权利拖延或拒付应收账款。二是建立卖方承诺和保证机制,即由卖方在保理合同中承诺已履行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已到期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义务,如银行因受让应收账款被买方或第三人追索,卖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开展隐蔽保理业务时需注意监管和提前应对环节。隐蔽保理在法律关系上区别于公开保理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应收账款转让并未通知买方。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仅在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间生效,而对债务人不生效。此时对银行而言,一方面无权向买方直接主张债权,卖方不积极主张债权或出现紧急情况可能妨害银行债权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在银行向卖方请求支付时如卖方发生道德风险或支付困难,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对此银行可采取如下措施应对:一是在保理合同中约定一个账户监管条款,要求凡卖方收回的应收账款款项均应汇入该账户,在卖方未足额清偿对保理银行所负债务前,该账户不得撤销或转移。二是银行应提前要求卖方出具已填写完备的债权转让通知交自己保管,并约定银行有权在必要时向买方随时发出该通知。三是为加强风险防控,各行应严格遵守《保理办法》规定,禁止开办无追索权的隐蔽保理业务。

增加权利保障措施

普通保理业务之外增加第三方担保,可强化银行权利的保障,此时第一还款来源为应收账款,第二还款来源为第三方连带担保付款,要求卖方无条件回购则是保理银行最后的应对策略。实务中应从严把控担保人的清偿能力、履约能力,关注第三方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股东、高管人员变动情况,并运用卖方回购条款,降低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时的担保风险。

    如欠缺合适的第三方担保人,要求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信用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作为保理业务的风险保障措施。商业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其中卖方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于一体,银行可通过与保险人、卖方签订《保险赔偿受益权转让协议》取得相关权利。为控制风险,银行应注意以下权利义务:一是重视保险赔付外的风险分担。即该信用保险往往不是全额赔偿,银行要考虑赔付金额外的风险分担,注意操作衔接,把握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范围和具体操作流程。二是需掌握索赔的主动性。应核查保险单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严防被保险人卖方与买方、保险人串通,可将索赔时需提交的基础资料以附件形式附录在《赔款受益权转让协议》中,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事先备齐全部索赔基础资料,以便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提出索赔申请时银行能主动索赔,实现保险人早日赔付。三是注重从卖方角度及早介入保险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保险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大多为格式合同,对被保险人较为严苛,可能间接影响银行权利,银行应尽早作为卖方代表介入签约阶段,通过谈判、合同审查等方式提示风险,采取补充协议等方式达成有利条款,以切实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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