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10月14日,“第九届(2021)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暨第八届于家堡保理论坛”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重举行,多位领导及行业专家出席峰会,分享了他们对保理行业的分析、理解、判断和预测。商业保理专委会将陆续分享峰会主论坛及分论坛部分演讲嘉宾观点,敬请关注。
今天专委会安排保理模式创新论坛,从保理分工组合、业务类型、实务操作、市场发展等方面探讨保理业务,包括双保理、再保理、国际保理,都是非常有必要和有益的。从保理四个业务类型里面,有一项业务对商业保理公司很重要,即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因为这一项业务可以把保理融资和管理两项功能很好结合起来,以下以“非商业性坏账担保模式探讨”为主题进行探讨。
一、非商业性担保业务本质和形式
保理业务中的卖方一般有两个基本的需求,一是卖出商品或提供服务后,能够将应收账款安全的收回来(管理需求);二是将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出去,提高现金周转率,从而能够将业务规模做大(融资需求)。非商业性坏账担保是满足卖方第一个需求的业务类型,在该业务中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得到买方确认;保理商由此承担应收账款的管理责任,并在买方不能付款的情况下,承担向卖方付款之责任。从卖方角度来看,该类业务是为应账款安全收回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其服务内容并不包括提供融资,所以其本质是一种应收账款的管理服务(见图1)。
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结构 图1
当然,卖方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缓释应收账款收回的风险。但购买保险与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多有不同,如应收账款是否转让,承担责任范围大小,是否履行应收账款管理责任等。
二、借助坏账担保功能卖方实现融资模式的探讨
在非商业性坏账担保模式下,应收账款因保理商担保的加入,回收保障得到了加强,因此,对于卖方来说,在得到保理商同意的情况下,以现有应收账款在第三方保理商处获得融资就变得相对容易。通过这种方式保理商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服务间接的帮助卖方实现了获得资金的目标,从而满足了卖方第二个需求--融资。这种结构最典型的是FCI项下的国际双保理模式(见图2),其中进口保理商提供了非商业性坏账担保服务,而出口保理商基于对进口保理商坏账担保能力的信赖,向卖方提供了资金服务。这个结构很成熟,FCI会员(分布全球约400个)在统一规则(GRIF)和同一工作平台(Edifactoring.com)上共同为处在不同国界的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为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贡献了自身的力量。
国际双保理结构 图2
如果把国际保理模式中国界线去掉,平移至国内保理商之间的合作上来,则可以为国内处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保理商之间的合作提供成熟的,可借鉴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同背景的保理商可以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服务好客户。而遗憾的是,截止目前为止,尚无这样的平台,以后希望能在专委会的引导下,有这样的平台出现。当然,在业务实践中,也会有保理商之间不同的合作形式出现,比如共同保理商模式(如图3),在这种结构中,两个保理商可以作为共同保理商出现在保理业务中,相互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别约定各自的责任,如提供融资服务还是非商业性坏账担保责任,但对于买卖双方来讲,两个保理商是一体的。
共同保理结构 图3
值得探讨的,也是实践中很重要的部分是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的合作。二者中,银行的资金优势明显,而商业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特别是在细分领域有一定的自身优势,因此二者之间有天然的合作基础和合作空间。当然,银行可以通过信贷、再保理方式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合作伙伴。但另外一种模式是,是基于商业保理公司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可以创新一些合作模式,即商业保理公司提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而银行提供融资。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是标准的,参照国际双保理模式方式进行,但也有可能有一些新的形式。比如,商业保理公司提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而银行基于自身产品(如信贷、保理等)产品,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在这种结构下,可能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如图4)。这个结构项下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对于卖方来讲实现了融资;对于商业保理公司而言现了自身的管理功能;对于银行来讲支持中小微企业,同时因为商业保理公司介入降低了自己风险资产,提升了自己管理能力,减少了自己管理成本。
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结构 图4
以上是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相关业务模式的简要探讨,谢谢大家。
个人简介
长安银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学博士,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2011年前就职于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